老杨的信

 

给 孩 子 的 信

 

论言论自由

 

人类是群居动物,我们用语言交流。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。

(一)天赋人权

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。联合国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十九条原文如下:

“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;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,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、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。”(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;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,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.)

我个人理解,言论自由指的是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传递信息。

在大多数现代国家,言论自由都受宪法保护。1912年3月颁布的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第二章第六條原文是:“人民有言論、著作、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。”

1946年12月颁布的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第十一條原文:“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”

1949年9月通过的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》第五條原文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、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通訊、人身、居住、遷徙、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。”

宪法保障言论自由,但现实情况并不那么理想,各国政府经常以行政命令、临时立法、进入紧急状态等方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,包括言论自由。


(二)第一修正案

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多来自政府,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禁止政府限制言论,这将是一种更为有力的保护。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是这种思想的产物,其原文是:

“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: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,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;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。”(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,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;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, or of the press;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,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.)

这实际上是一条关于立法的法律,简单说就是:任何限制宗教、集会或言论自由的法律均为非法。

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种做法堪称釜底抽薪。正是有了这个保护伞,当今美国可以说是地球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之一,总统可以被骂得狗血淋头,各种思潮的传播几乎不受限制,包括白人至上、纳粹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等。


(三)相对的自由

不存在绝对自由。我个人对自由的理解是:你可以做任何事,但不得损害他人。

所谓言论自由,就是说你可以任意表达,但不得伤害他人。


(四)法律的界限

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,只能对人类行为加以最低限度的限制。

不论你说什么,总会有人不喜欢。如果一不喜欢就禁止,那最后我们可能什么都不能说。

对言论的限制只能是以上陈述的反面。要尽一切可能保障言论自由。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,任何言论都不应该被限制,除非对他人的生命和自由构成了 明显而立即的威胁。


(五)立即的威胁

什么是立即的威胁,我们来看一个案例,1969年美国布兰登伯格案(Brandenburg v.Ohio)。布兰登伯格是俄亥俄州3K党首领,他通过电视召集成员,辱骂黑人和犹太人,并扬言“如果我们的总统、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,我们将采取报复行动。我们有40万人,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。”

布兰登伯格被控违反俄亥俄州《组织犯罪防治法》,涉嫌以犯罪、暴力或破坏等非法手段达成政治主张。俄亥俄州法院判处他10年监禁。该案上诉之后,1969年9月,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布兰登伯格无罪。在判决书中,最高法院强调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,并指出主张暴力或不守法的言论需具有“明显而 立即的威胁” (Clear-and-Present-Danger)时,才可以进行限制或惩罚。

美国最高法院对“明显而即刻的威胁”这一词汇的阐释,实际上否定了绝大部分对言论的限制。在实际生活中,言论对他人的生命造成立即威胁的情况十分罕见。在满座的电影院里故意大喊“着火啦”,这可能造成踩踏事件,危及生命。除此之外,很难找到语言立即威胁生命的情况。

话说回来,布兰登伯格案并不是说一切言论都受美国宪法保护。如果布兰登伯格号召人们立刻展开暴力攻击,焚烧建筑,并造成了现实的伤害,这种言论就不一定会受到宪法保护。


(六)事前审查的非法性

即便是在电影院里故意大喊着火了,也并不能立即把他抓起来。电影院里不设警察。只有在喊声造成了重大伤害,才能够在事后进行惩罚。

对言论的事前审查是不合法的。对言论的限制,只能在其发表之后按照司法程序进行。


(七)言论限制的执行

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,对言论的限制只能由宪法执行机构执行,比如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。

凡不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或组织,都无权对言论进行限制,包括军队、警察、地方法院和政府行政机关。

法律不能秘密执行。言论限制判决书必须是书面的,并且向社会公开。


(八)我反对的言论

任何一种言论,如果它不符合生命、自由和平等三个原则,我就反对。

我反对鼓吹暴力攻击,反对宣扬恐怖主义,反对传播儿童色情。

伊斯兰国ISIS在网站上宣扬暴力攻击,号召人们攻击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,并实行斩首,造成了重大伤亡。这样的言论就不应该受到保护。

需要注意,发表仇恨言论和宣扬暴力攻击是不同的。我们有权仇恨任何东西,我们可以恨猪,恨狗,或者恨某人。如果许可爱,就要许可恨。

我们可以恨一个人,但是不能进行暴力攻击,因为我们尊重生命和自由。


(九)紧急状态下的言论管理

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。如果紧急状态法有限制言论的条款,这就意味着紧急状态法可以终止宪法的施行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,一切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施行,所以,紧急状态法不能进行言论限制。

在实际生活中,如果出现了紧急状况,正是人们最需要获取信息的时候。如果限制言论,限制社交媒体的运行,甚至断网,这就影响了人们及时获取信息。

只允许官方发布信息,或限制个人言论,这是违法的,也是危险的。第一点,官方有可能只维护少数人的利益,置多数人的利益而不顾;第二点,官方可能犯错,乃至闯祸。在2019年底到2020年初的 新冠病毒疫情中,官方对病毒的危险性出现了明显的误判,并动用警力打压发出预警的医生,最终导致了全球性危机。

越是紧急情况,越要保障言论自由。


(十)自由即宽容

自由是一种自我支配的权利。言论自由看起来是一种自我权利,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宽容他人的言论。我们可以简单地说,自由即宽容。

我个人可以宽容对待任何针对我的言论,包括讽刺和谩骂。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。

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(Oliver Holmes)曾指出,保护言论自由意味着不仅保护“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点的表达自由,而且保护我们所痛恨的观点的表达自由”。

我们可以不同意某观点,但我们必须捍卫其说话的自由。

老杨,20200201草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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